由于合同所解决的,都是尚未发生的交易事务问题,大多数的条款都是针对未来情况的一种假定。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有国家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出现,都会对交易产生风险。最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刑事诈骗风险。犯罪分子假借签订合同之名,收取保证金、货款等,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最终的结局必然是导致一方财产受到损失。
2、对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风险。
3、在交易过程中标的物因火灾、车祸等原因灭失的风险。
4、由于对方的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对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风险。
对于以上风险,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注意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尽量选择具有实力背景的单位进行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时间、费用以及方式;贵重物品,应当考虑购买保险,以降低货物灭失的风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关注对方的经营状况变化,以尽量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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