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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