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婚姻关系的证明。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
2、有争议、处理或者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婚后共同购买、婚后继承、受赠财产、双方月经济收入等;
4、注意收集提供警告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等资料。
如果认为有第三方介入,则提供第三方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如有生理缺陷,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应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疗证明、婚姻是否隐瞒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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