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九个月以内。
2、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
3、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决定起诉,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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