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主要有三种,首先对于进行产品生产或是应税劳务以及附营商品批发零售的个人来说,其纳税人的每年应税销售额在一百万以下的。其次是主营商品批发零售的个人,其每年的应税销售额在一百八十万以下的,对于即便应税销售额超出了标准但是应税行为次数不多的单位,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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