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1]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双方,非法牟取暴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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