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很多诉讼都出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低成本的便捷诉求。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复杂生活可能带来的诉讼,我们既可以采取保存手机短信内容等较高司法风险的低成本策略,也可以采取公证手机短信内容等较低司法风险的高成本策略,进入诉讼后,甚至可以申请法院利用能复制特定电子信息的相应技术对手机短信证据复制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所以,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应该增强电子证据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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