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条件:侵犯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私自非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司法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且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非法释放。
法律分析
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条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是指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要件是指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是指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是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却故意将其非法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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