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相关部门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让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但禀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应当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受让方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当然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3、当原股东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时,其法律责任仍未转移,需要在出资不足及利息的范围之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需要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1、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2、若是转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出资,则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如实出资是基本的义务。
4、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