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例如火车乘务人员,根据工作特点肯定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所以只有特定的企业可以实行其它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这一休息方案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外,还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都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体现。强迫劳动者加班违法,但是实务中用人单位大多采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工资制度,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加班,并且在这种变相的加班,往往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也难以获得。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规定了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案,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因此,劳动者八小时之后不加班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属于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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