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个人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二十条规章:“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章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具体鉴定过程如下:
1.提出申请及委托。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2.医学会审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审查,确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医学会确定受理的,应在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开展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申请重新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个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需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章进行委托,并及时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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