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第2款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从而更好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股东质询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对与大会讨论议题相关的事项向董事会询问的权利,董事会有义务忠实地对股东的提问作出详细的说明。股东质询权是为了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足而设定的权利。尽{股东通过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但通常董事会提交的文件材料记录比较简单,而且对于一些数据一些股东很难对其合理分析,再者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关系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因此董事会有必要向股东作出说明,当股东存在疑问时给予详细解答。
(3)公司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高管人员损害其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充分知情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4)诉讼救济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或者质询,董事会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拒绝股东的查阅和质询。股东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知情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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