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是犯罪,一般只是借贷纠纷,超过法定利息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但是高利贷处于灰色空间,容易滋生犯罪,相关的衍生罪名: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贷的利息过高,需要相应的催收手段保证回款速度,法院诉讼等合法手段效率较低,于是就滋生了暴力、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非法手段,譬如聊城于欢案。
(2)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贷的放贷方大多也只是普通人,放贷资金来源多样,有些人是通过从银行等机构吸收本金赚利差,有些人是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手中吸收资金赚利差,无一例外都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不稳定风险,故而被打压。
(3)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口袋罪,放高利贷的手段欠妥,容易被刑法225条第
(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套进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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