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
如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了归还时间为2009年5月1日,则自2009年5月2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得向甲方主张权利,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如催告等),则2011年5月2日起乙方向法院诉讼甲方还款,甲方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乙方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同样为还款时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二、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如1995年5月1日,甲向乙借人民币现金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乙人民币5000元正,五千元正”。该借条是否在1997年5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份借条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当然这个期限从借款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0年。因此如果乙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则即使在今天,乙仍可以凭该借条向法院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三、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计算
如2006年5月1日,甲向乙借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乙人民币50000元正,2007年5月1日还款10000元,2008年5月1日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09年5月1日前还款”。甲一直未按约定还款,2010年6月乙准备起诉甲,那是否存在前面的20000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问题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可知,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9年5月2日开始计算,因此乙的全部借款都受法律保护。
四、同一笔借款部分约定还款时间,部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如2007年5月1日,甲向乙借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乙人民币50000元正,2008年5月1日前还款20000元”,但截止2010年6月甲仍分文未付。笔者认为全部借款都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因此首先本借条属于约定分期付款,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最后一期30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参照未约定还款时效的借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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