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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1-06-07 来源:意榕旅游网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以及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将受到刑事追究,依法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他人邮件(电报),否则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存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就需要立案处理,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满足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罚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邮政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任何负有寄送他人邮件(电报)职责的职员,都不得在没有获得邮件(电报)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之下,就擅自采取隐匿、毁弃等的行为去处置他人的邮件(电报)。否则一旦他人的权益由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受损,该职员是会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结语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严重侵犯了通信自由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和《邮政法》,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邮政企业也应追回赃款赃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相比,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电工作人员,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此外,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在获得邮件(电报)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履行寄送他人邮件(电报)的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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