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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是怎样

2021-08-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还有公司积极履行一定的行为,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具体表现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股东作为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此情形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如何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

1、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依国家权力,不论被执行人的意思如何,直接实现强制执行的内容。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搜查、调取材料等直接

执行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实现股东知

情权。

一是充分运用搜查措施。股东知

情权纠纷执行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运用搜查措施

查找可供查阅的资料。搜查措施,可以是法院依职权适用,也可以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适用。搜查的范围以公司经

营场所为限,对可能存放资料的场所和区域进行搜查,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其

他存放线索的,法院也可以开展搜查。

二是向相关机关调取资料。如果经

过搜查没有查到可供查阅的资料,可以

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

知情权。一方面,公司可能将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税务等机关,

通过向税务等机关调取此类材料,可以

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公司

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而间接实现查阅现金流量表、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

2、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间接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处以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方法,对于被执行人加以心理上的压

迫,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是充分

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在股东知情权执行

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干扰执行的,应该果断对其施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

义务,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

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可供

查阅的资料,被执行人通过一定证据证明材料已经灭失、毁损、丢失的,则不

属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应该再采取

间接执行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应另寻

法律途径救济。

二、股东直接诉讼有哪些特点

1、起诉主体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2、诉讼目的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结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4、诉讼被告

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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