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离职包括因公离职、自愿离职、引咎离职和责令离职。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离职、责令离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并强调,“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说到引咎离职,孟学农是一个绕不开的例子,他先后在北京市市长、山西省省长任上两度引咎离职,后曾任中直机关副书记,一直位居正部级,没有再担任过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十八大之后,不少地方出现了官员自愿离职的现象,“为官不易”成为官场的共识。一句话,除了自愿离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三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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