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以下条件下进行股权回购。
1、法定回购: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回购股权的股东异议回购权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约定回购:
《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的条件做了禁止性的限定,而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异议权做了限定式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法》第74条异议回购权的情形以外与公司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同时最高法解释对于公司与股东合法的股权回购意思自治,持支持态度。
3、禁止回购
根据司法判例,公司在处于亏损严重无法正常经营,且回购股权会加重公司的经营困难,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禁止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回购包括法定的回购,约定的回购还有禁止回购的形式,不同的形式进行不同的股权回购的办理,股权回购的原因也有很多种,包括建立股权期权计划,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等不同的原因。
一、公司股份回购程序
公司股份回购程序如下:
1、符合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2、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3、如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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