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立基层工会民事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注销法人资格,适用《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登记,领取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总工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为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所需费用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具备条件的,可以专人负责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基层工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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