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掉落致人损害由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且二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若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高楼抛物找不到人!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效解决质量保修责任纠纷有哪些重要途径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在协议书中双方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以避免保修责任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1)保修的范围、期限;
(2)保修的程序;
(3)保修金的保留比例以及返还方式;
(4)违反保修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其次,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应及时发现建筑质量缺陷,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建筑物质量缺陷原因以及保修责任并督促保修义务人履行保修义务,以避免保修责任不明确、保修不及时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必须注意保留书面的保修记录,这样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正确运营,也可以预防因证据不全而使利益受损。
第四,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而言,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保修金被不合理扣除,也能够有效避免承担由于质量缺陷或者保修不及时给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使用人造成损害而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