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驳回原因存在多样化,有驳回原因的请参照驳回原因加以修改,没有驳回原因的请检查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违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五条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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