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内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相关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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