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者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修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构成帮工关系,且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帮工关系的特征:
1、帮工关系具有明显的无偿性特征,这种关系经常发生在熟识的亲朋、邻里之间;
2、帮工关系具有单务性,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要求被帮工人负担义务;
3、帮工关系具有情感道义、相互帮助的特点;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帮工人的行为具4、有自主性;
当被帮工者主动邀请或没有明确的表示拒绝,才能成立帮工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帮工关系的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2、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行为属于单务行为,也即单务合同。
3、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三、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特点
1、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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