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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抵押人有无追偿权

2020-03-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抵押担保抵押人有追偿权,抵押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具体的追偿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相关案例

案例:

2014年初,徐某与汉口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汉口银行向徐某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具体期限以借款凭证的记载(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为准,借据凭证为合同附件;贷款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50%,据此确定执行的年利率为9%。随后,受徐某委托,国亚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国亚担保公司为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汉口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外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于徐某未如期还款,国亚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被拍卖偿还徐某对汉口银行的欠款,现国亚担保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代偿款以及因追偿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亚担保公司、徐某与汉口银行之间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导致国亚担保公司向汉口银行进行了代偿,徐某应当向国亚担保公司履行偿还代偿款的义务;徐某逾期未偿还代偿款的行为给国亚担保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其应当从国亚担保公司代偿之日即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徐某与汉口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徐某为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汉口银行为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国亚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国亚担保公司为抵押人,汉口银行为抵押权人。由于徐某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未偿还借款,债权人汉口银行有权就抵押担保的房产实现抵押权,就房产变价的款项在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国亚担保公司作为为徐某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在汉口银行实现抵押权之后,有权向债务人徐某追偿。追偿的范围为抵押人代为偿还的数额,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其他损害的,抵押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赔偿其所受到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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