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发生医疗事故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人身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民法规定护士输液怎么办
护士在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可以向护士追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的规定是:
1、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披露其病历,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吗
医疗事故是适用于一般过错原则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医疗人员引发了医疗事故,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话,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和侵权的一方,这个时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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