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的时候可以看到以前婚史,但是只有民政局工作人员才有权限查看,而且只有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才会查询确认。结婚的另一半以及其他人是没有办法看到的。
但是领结婚证如果有过婚史,是需要递交相关单身证明的,例如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等,在这种情况,大家是可以知晓自己的婚史。
合法查询对方婚史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职权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查询相关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一般是涉及相关案件的情形下。
2、本人去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本人可凭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自己的婚姻情况。
3、诉讼期间,律师持有律师调查令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在相关诉讼期间,律师持相关证明也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情况。
4、政务服务网络渠道查询
登录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根据提示查询自己的结婚证,这个平台只能查询到自己的结婚证信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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