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找童工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目前现状
十三四岁以下的儿童被迫作为廉价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英国就有贫民习艺所中的贫苦儿童成群结队地轮班劳动的情况。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从18世纪产业革命后开始的。新建的大工厂突然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手,而广泛采用机器降低了对劳动者体力和技术的要求,为儿童参加劳动提供了条件。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扩大了资本的剥削范围,也提高了资本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本是由维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属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机器把工人家庭全体成员都抛到劳动市场上,这样就把男工应负担的全家生活费用分摊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机器使男劳动力的价值贬值了。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家购买未成年人的劳动力,把童工变成单纯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使儿童的身心备受摧残,智力荒废。儿童在工资极低、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劳动,不仅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智力衰退,而且发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断送了幼小的生命。马克思说:“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1页)。
资本对童工的奴役和摧残,威胁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工人阶级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抗议。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迫使资产阶级政府陆续颁布有关限制儿童劳动时间、禁止儿童上夜班和禁止雇用幼年儿童的立法。在英国,1833年的工厂法第一次规定:9岁至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儿童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但这些保护儿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破坏,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电气化和自动化,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雇用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三、为什么要禁止使用童工?
关键是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身体尚未发育充分的时期,如果让他们从事体力劳动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身体发育。所以,国际劳工组织有禁止童工的国际公约,我国也有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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