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竞合。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然而,各地对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规定不一,只有医疗费不能重复支付。对于发生在用人单位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工伤,应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或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赔偿性待遇项目应依法按规定赔偿。
法律分析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或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结语
综上所述,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向肇事司机索赔,实现双重赔偿。然而,不同地区对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规定不一,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对于发生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事故伤害,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应区分待遇项目和支付途径进行处理。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项目应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若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应避免重复给付,若赔付金额低于规定标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应依法按规定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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