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 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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