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减资、回购、解散、破产清算等。不同的方法有以下相应不同的特点: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人是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实现股东退出,本质是公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几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责令关闭解散。是最干净的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退出破产清算,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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