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醉酒行为人的醒酒措施中,对其使用带手铐一般是不属于滥用职权的。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所谓行为举止失控,可根据醉酒人当时的表现来判断。行为举止失控标准很难界定,需要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不能无限制扩大。如果醉酒人没有自伤或者伤人的动作,一般可不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在约束时,既要采取措施使醉酒的违法嫌疑人不能伤害本人和他人,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又要防止在使用约束手段时对其造成伤害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
(2)约束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凡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情况绝对不能使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3)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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