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私自转移指定账户内销售收入、私自使用其他收款方式截留销售收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且有权向乙方追索被乙方转移、截留的销售收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并承担甲方在此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海域使用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立即拆除、处置乙方投入合作海域内的一切资产。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处置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政府征收海域时拒绝无条件搬离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并承担甲方在此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5.本合同所约定的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可单独或合并行使,其中,主张违约金的救济权利尤其可以单独行使,而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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