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及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1.3 国土证号:
1.4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用地(含绿化待征地) 平方米,容积率 ,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为甲方提供的现有书面资料反映的内容。甲方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本项目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最终可销售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专业机构测量报告为准(以下简称“可销售面积”)。
第二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和销售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部分为以下第【 】部分,共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代理销售面积”):
(1) 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 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销售目标任务
1、 本项目的销售任务为,自本项目具备开盘条件且开盘之日起计算在个月内达到可销售面积的 90 %,且实际销售均价应不低于元。其中,开盘条件为甲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现场正式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在达到开盘条件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已具备开盘条件。
2、若遇项目未达到开盘条件即开始销售、或因重大市场变化因素(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涨、整体崩盘、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上述住宅代理销售目标任务,届时根据市场状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甲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部分,不纳入乙方的目标任务考核。
第四条 销售条件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件取得时间及营销全程策划实际进展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具体开盘时间,以保证项目销售取得理想业绩。
项目销售条件:
1、项目物业正式开盘销售前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首期物业开盘前销售中心和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
3、正式销售前,甲方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得购房客户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4、完成销售所需沙盘、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完成销售面积的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的印制。
第五条 营销代理佣金
1、甲方以销售合同总金额的更名费、客户违约金。
2、如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不收取所退房屋代理佣金;若因客户违约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收取所退房屋客户违约金的一半,并不再收取所退房屋的代理佣金。
第六条 宣传推广
1、甲乙双方商定,项目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销售额的使用计划,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2、在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可随时在该项目宣传资料上使用项目之“ 营销商”、“ 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商”以及乙方公司名称。
3、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今后对自身形象宣传推广方面,有权使用甲方项目名称、文字或图形资料。
第七条 VIP客户及内部封房
对于VIP客户,乙方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计提代理佣金。 甲方须提前书面确认并函告乙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的事宜。甲方关系户及内部封房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第八条 通知
1、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仅以盖有公章、或合同章、或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的文本(原件)为生效文本。(甲方指定【 】为代表,乙方指定【 】为代表)。
2、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应以专人送达或邮资预付的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交付或发送。专人送达的,以递送视为送达;以挂号、快递邮寄的,在付邮后第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之日止。
2、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依本合同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本条第2款及补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均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 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
(2) 违约天数=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3) 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在不妨碍守约方任何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和/或司法救济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且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的三十(30)日内采取措施以纠正和补救该等违约事件。如果该等违约事件在前述三十(30)日内未能获得充分和完全的纠正或补救,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且守约方无需因此而向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止开发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包括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的终止情形)。如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代理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_已销售面积的销售均价_1%
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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