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的位于 栋楼 单元 楼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以向甲方指定银行贷款方式付款,现因银行贷款无法办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第六条中向银行贷款方式付款改为乙方向甲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六关于付款方式的条款内容。
二、乙方所购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具体方式为: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 元;2、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在 月内付清;3、双方约定,剩余房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八折计算。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房款,本金人民币 元/月,利息人民币 元/月,合计人民币 元/月。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收款人: 开户行: 账户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 5、乙方须以购房本人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及时与甲方联系人电话联系并做好记录,凭汇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按年到甲方处换取正式收据;6、甲方鼓励乙方提前还款,乙方如提前付清房款,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提前付款时所剩余的房款不计收利息。
四、商品房交付及“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办理:1、甲方在《商品房的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交房,如果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处理;2、乙方收房后仍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继续付款,如在付款期限内,出现恶意逾期(连续3个月逾期或累计6个月逾期并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付款,如因乙方邮寄地址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寄达被退回,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出售他人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处理,对已装修的房屋,装修款不予退还;3、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70日内代乙方办理完毕“两证”,在办理“两证”期间乙方要充分配合甲方办理“两证”,办理“两证”时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完“两证”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该房屋的“两证”抵押手续,并将“两证”办理抵押后的他项权证交给甲方保存,该套房屋的“两证”由乙方持有。待该房款全款付清后,甲方应于乙方房款付清当日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退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如因甲方责任不能办理“两证”,视为甲方违约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处理。
五、违约责任:1、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按总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乙方。如遇房价上涨,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2、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按总房价款的10%扣除违约金后,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剩余房款退还乙方。如遇房价下跌,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剩余房价款及利息,连续3个月逾期或累计6个月逾期并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付款的(如因乙方邮寄地址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寄达被退回,视为乙方已收到),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乙方除按照本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房屋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后另售他人。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剩余房价款及利息,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因甲方恶意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协议的第五条第1款违约责任处理。5、如因甲方未能向乙方出具购房发票导致不能办理“两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1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七、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八、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固定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方式:
经办人: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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