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诚实信用的友好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号厂房场地共计间房共计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从事。
二、乙方租赁厂房期限为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自愿订合同之日交纳租方押金共计人民币万元。
四、乙方应维护租赁场所内所有设施、设备,如有出现损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现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改变结构不算,房屋漏水,下水道堵塞等由甲方负责维修。
五、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不得进行违纪、违规、非法活动。如因乙方的过错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乙方租赁期限内如需转租,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甲方与新的承租方未办理新租赁合同之前租金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续租。
八、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期间如需装修及设招牌广告,乙方须书方申请公安、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装修后经有关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租赁期间必须重点保障消防安全,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厂房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缴清有关费用经甲方厂房验收后,退还租房押金。
十、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之日起,水、电费、管理费和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厂房场地如遇政府书面计划搬迁或征用,甲方不给予乙方候选人经济补偿。如甲方在合同期内要求乙方搬迁或征用由甲方给予乙方所有的经济补偿,甲方变更产权所有人必须在不影响本合同的前题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在袁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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