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生,汉族,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邮编315491。
被申请人:1、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智万,校长。
第三人:1、余姚市教育局,王标,局长。
2、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树刚,局长。
3、余姚市信访局、低塘街道办事处等,毛溪浩,市长。
仲裁请求:1、责成被申请人履行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的人身损害赔偿。
2、责成第三人对加害行为,和不认定为工伤行为负法律责任。
3、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法连带赔偿损害。
事实和理由:x年12月26日26日,申请人向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三个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未果,并被余姚市信访局等两次协调报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加害。而朱开权代表的余姚市教育局于x年3月9日又实施两次雇凶绑架伤害的工伤行为,x年3月7-17日继续实施了多个部门实施的拦访行为,可是这两次的工伤认定申请,仍被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法行为侵权。特一趣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一、对x年6月20日的伤害,历山中学于x年5月22日签名册有协议。即不用机动车赔了全部有其赔偿了,结果至今昔对比仍未赔偿一分钱。这就是造成申请人家破人亡的前因之一。可是,余姚市教育局纪委书记的方晓英还违法要求申请人,要对这一不依法处理的行为“感恩”,如此是非不分的人,其还能在余姚市教育系统内公正执纪执法吗?请裁决。
二、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日口头告知:仍仍要请上级机关的复议机构、法院来做娘舅。为此,请裁决第三人协调的被申请人两次报请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的决定违法。要赔偿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又对第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是余姚市的司法部门长期不作为放纵拦访的加害的,特别是被申请人也参与了其中的陷害压制行为,特请直接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赔偿。
三、对第三、四个已经法院对工伤认定申请被乱作为的多次诉讼,都是与被申请人中的吴建岳、黄智万作伪证相关联的,因而请裁决被申请人在前面两种人身损害的赔偿之外,对相关复议、诉讼及上访的损害也承担赔偿的责任。
特依法提出上述独立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
此致
余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开盛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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