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女方想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解决。
具体如下:
1、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2、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女方的配偶,女方的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法律对军婚有特殊保护,作为军人配偶的女方如果想离婚,应当和军人协商在征得对方同意下,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军婚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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