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 商标 不能用。 《 商标法 》明确下列行为为 商标侵权 行为: 1.未经 注册商标 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非法经营 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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