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征地程序中,如果有人反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征地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接受被征地人提出的异议,并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征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撤销征地决定。其次,如果被征地人不服征地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最后,如果征地方未经征地决定或者征地决定被撤销后继续实施征收,被征地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法律依据:
1.《宪法》
第十四条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征用、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给予及时的、公正的补偿。
2.《国土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对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合理、及时的补偿并安排合适的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提出书面的异议。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异议复核期间,征收机关不得继续征收。
第三十九条 土地征收实行补偿征收原则,补偿标准应当真实、公正、公开、合理。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质补偿、安置补助等形式。
3.《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无效;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给予合法权益;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
4.《征地补偿条例》
第四十四条 征地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已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不返还,征收机关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恢复其原状或者提供其他土地,重新安置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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