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应先执行抵押物,不足由债务人补充。债务人不履行可折价或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损害他人利益可撤销。抵押人与权人未达成协议,可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参照市场价格。抵押担保应先执行抵押物,抵押物执行后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补充。《民法典》第410条规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另外,根据第413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