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或客户家庭名下有一套房,并且房贷已全部结清,再买第二套房:用纯商业贷款的,首付25%,贷75%,利率执行基准,即4.9%。用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20%,贷80%,利率执行基准,即3.25%。用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首付30%,贷70%,利率执行基准。
二、客户家庭名下有一套房,并且商贷未结清,再买房用:纯商业贷款,首付40%,贷60%,利率上浮10%,即5.39%。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贷80%,利率执行基准,即3.25%。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首付40%,贷60%,商贷部分上浮10%即5.39%,公积金部分执行基准3.25%。
三、客户家庭名下有两套或两套以上都无贷款或贷款已全部结清,再买房用:纯商业贷款,可按首套,首付25%,贷75%,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4.9%。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贷80%,利率执行基准,即3.25%。组合贷款可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客户家庭名下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其中有一套未结清,再买房:用商业贷款的,按二套,首付40%,贷60%,利率上浮10%。公积金及组合贷款建议进一步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客户家庭名下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都未结清贷款的,再买房:不能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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