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反悔的内容上,有的对认罪、认罚都反悔,有的只对认罚反悔;在反悔的时机上,有的在起诉前反悔,有的在起诉后裁判前反悔,有的在裁判后提起上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什么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也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比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5、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三、如何保障认罪认罚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对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应当指定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相关事项,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处理适用的程序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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