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手续有: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劳动仲裁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5、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劳动法律关系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的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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