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不具备建筑业资质,但在进行房产开发时,自行实施了部分工程建设,比如平整场地。那么,房产公司需要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吗?如何计算(是否按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若是,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 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贵 公司 的行为已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称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3%税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营业额按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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