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也是我国司法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有效的。但即使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也不是全部的录音都有效,录音在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国家、社会或他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无效录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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