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女职工和夫妻在生育和婚假方面的权益。女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享受不同的产假期限,而夫妻在生育和婚假方面也有相应的增加假期。在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拓展延伸
丹东市凤城市职工产假休息规定及权益保障
丹东市凤城市职工产假休息规定及权益保障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凤城市职工享有产假休息时间,具体休息时间根据怀孕情况和分娩方式而定。通常,普通分娩的职工享有98天产假,剖腹产的职工享有128天产假。在产假期间,职工享有正常工资待遇,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平对待。此外,职工在产假期间仍享有相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凤城市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职工产假休息规定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凤城市职工产假休息规定及权益保障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工资待遇。此外,他们还能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凤城市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产假规定的宣传和监督,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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