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放短期借款往往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信贷限额
信贷限额是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信贷限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但根据情况也可展期1年。一般讲,企业在批准的信贷限额内,可随时使用银行借款。但是,银行并不承担必须提供全部信贷限额的义务。如果企业信誉恶化,即使银行曾同意按信贷限额提供贷款,也可能得不到借款。这时,银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的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
3、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从银行的角度讲。补偿性余额可降低贷款风险,补偿遭受的贷款损失。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
4、借款抵押
银行向财务风险较大的企业发放贷款,有时需要有抵押品担保,以减少自己蒙受损失的风险。短期借款的抵押品经常是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债券等。银行接受抵押品后,将根据抵押品的价值决定贷款金额。—船为抵押品面值的30%至90%。这一比例的高低,取决于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银行的风险偏好。因此,抵押借款的成本通常高于非抵押借款。企业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品,会限制其财产的使用和将来的借款能力。
5、偿还条件
贷款的偿还有到期一次偿还和在贷款期内定期(每月、季)等额偿还两种方式。一般来说,企业不希望采用后种偿还方式,因为这会提高借款的实际利率。而银行不希望采用前种偿还方式,因为这会加重企业的财力负担,增加企业的拒付风险;同时会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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