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烟草证需要离中小学至少50米以外的距离,即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半径50米以内的距离是不能售卖烟草的。
法律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八条 禁设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或专业性市场。
3.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4.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部及距离其门口中央 50米 半径范围内。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商品。
6.网吧、舞厅等人群集中、相对封闭的场所。
7.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8.危险建筑物 100米 半径范围内。
9.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作为场所。
10.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上两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经营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许可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1.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许可证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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