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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丈夫的是否能要求赔偿?

2024-01-1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起诉离婚的,可以一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该行为的已构成侵权,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自愿放弃抚养权的孩子,能不能要求赔偿?

自愿放弃抚养权有效。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依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自愿放弃抚养权,但需要承担抚养费。《民法典》第五条《民法典》第五条《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和丈夫没有结婚证和准生证,能不能给孩子上户?

由于没有结婚证和准生证,所生的子女是无法办理落户的。在后期应当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交纳了规定标准的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办理落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双方协商,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赔偿多少。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另一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孩不属于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赔偿多少。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另一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结婚前知道孩子不是我的,离婚后可以要求以前的赔偿吗?

离婚之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抚养孩子的损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的扶养费,孩子非亲生一方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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