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岗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
2、若重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3、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失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需要根据员工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赔偿的比例。如果是党员干部发生失职行为的,还需要追加党纪处分。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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